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59次教務會議已通過修正學則第16條學分數下限的規定,雖然因校務會議中來不及討論到此案,以致現階段學則文字尚未修改,然因教務會議已通過修正,因此本學期將依照修正後學分數進行檢查。
修正後條文:
第十六條 日間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,第一至三學年(建築系一至四學年)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。第四學年(建築學系五年級)不得少於九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;進修學士班學生,除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期外,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,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。但情況特殊或教育部認定為突遭重大災害影響無法正常學習,經學系主任及教務處核可者,不在此限。
本學期日間學士班學生選課學分下限為12學分(畢業年級為9學分),非畢業年級學生低於12學分者即為低修,不用另外填寫低修申請表,但學生需至系辦說明狀況。
而畢業年級學生如有合理原因欲修習9學分以下,皆須至系辦簽署「確認書」(非畢業年級需有相關證明方能修習低於9學分,如醫生證明),經系主任簽核同意後,確認書交至系辦。
(確認書內容已更新,學生需載明原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