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東海大學畢律斯女士趙經羲教授紀念獎學金申請及授與辦法
99年5月20日獎助學金委員會修訂通過
109年2月19日獎助學金委員會修訂通過
一、 本基金訂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。每年運用其利息全部,作為次一年度之獎學金。
二、 為配合我國學制,秋季始業之規定,經費收支結算,概依學年度為準。即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
三、 每一學期應授與之獎學金名額及金額,由學務處於每年三月就當年估計應得之利息金額,函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,管理學院國際貿易學系,並由各系獎助學金評審老師核定獲獎學生名單。
四、獎學金授與對象,分為兩部分:
(一)家境清寒、操行優良者。﹙國際貿易與經營學系﹚
(二)品學兼優者。﹙經濟學系﹚
五、申請人應具備之條件:
(一)家境清寒,操行優良者:
在校就讀之學生。
家境確為清寒者﹙由各系調查了解﹚。
上一學期操行成績 A-(或百分制 80 分)以上。
(二)品學兼優者: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在校就讀之學生。
上一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 GPA 3.38(或百分制 80 分)及操行成績 A-(或百分制80分)以上。
未接受任何公費待遇及其他獎學金者。
六、申請手續:
(一)申請人之申請,應先填具申請書,於每學期註冊後一週內連同:
【一】學業成績證明單
【二】家庭清寒證明乙份﹙申請品學兼優獎學金者免繳﹚。
(二)申請書連同各項證明文件,由各系獎助學金評審老師負責審查簽證,該項審查工作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,核定獲獎學生名單。
七、核定獲獎學生名單之獎學金彙請學務處轉發。
八、各受領獎學金之學生,是否在學,應請各核轉之學系負責審查,並在申請書上簽註信實。
九、本辦法經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